商务部发布《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

2021-07-22 23:57:44   浏览:

第三章 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规范

第十八条【报告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通过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市场主体报告情况于报告期结束后的 15 日内完成。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信息质量审核和宣传引导工作,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分析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和分析情况应于报告期结束后的30 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与具有信息统计能力的回收企业合作,准确报告回收数据。

第十九条【报告主体】商品零售场所包括便利店、超市、折扣店、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专业店、品牌专卖店、集合店、无人值守商店、集贸市场。

百货店、购物中心、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汇总场内各主体相关信息后统一报告,但场内报告主体根据本办法规定已报告的不在汇总范围内。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和外卖企业,所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由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采购的,由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整体情况,所报告信息在其业务经营所在地实行信息共享,不再向各业务经营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告。

第二十条【商品零售】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存在商户入驻情形的,还应报告商户签署自律承诺书的情况。集贸市场还应报告是否设立集中购销点。

第二十一条【电商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一次性塑料编织袋、塑料包装袋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以及平台商户签署自律承诺书的情况。

外卖平台除报告以上内容外,还应报告其平台商户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偿提供情况。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平台商户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按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总体评估报告应包括平台企业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平台商户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调查情况,取得的减量成效等,调查应覆盖平台各品类的主要商户。

第二十二条【外卖企业】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盒、一次性塑料餐具(刀、叉、勺)、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外卖企业报告数据不区分堂食与外卖业务。

本办法所称外卖企业是指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零售企业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第二十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合并报告。

第二十三条【报告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可根据实际填报“使用量”“销售量”或“采购量”,报告口径须前后保持一致。鼓励各报告主体主动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回收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检查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使用和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情况;

(二)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馆等经营者设置一次性塑料制品标语或链接标识的情况;

(三)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对其入驻商户签订自律承诺书的督促管理情况;

(四)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平台规则制定情况、告知义务履行情况以及用户评价机制建立情况;

(五)展馆经营者告知义务履行情况;

(六)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情况。

第二十五条【检查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进入一次性塑料制品销售、使用等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约谈】经核查或核实,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等经营者及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参展单位,违法、违规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或者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违法、违规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第二十七条【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使用和使用、回收报告的管理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商品零售责任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下列商品零售场所除经营者承担责任外,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超市、百货店、购物中心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第二十九条【禁限罚则】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等经营者及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参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中由连锁加盟单位自行购买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其业务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标语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馆等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有关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规定的标语,也未设置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行为制止罚则】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展馆经营者,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报告罚则】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细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执法衔接】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办法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2021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 2020 年第 61 号)同时废止。